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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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六 章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監督管理
( 113年01月30日)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實施查核。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對於前項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查核結果,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應改善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