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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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六 章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監督管理
( 113年01月30日)
第 23 條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認可;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予廢止其認可:
一、原申請認可條件異動致資格不符。
二、醫療法所定停業或歇業。
三、因故中止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