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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六 章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監督管理 ( 113年01月30日)
第 2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違反醫事法規情事者,應移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其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