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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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三 章 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認可程序
( 113年01月30日)
第 9 條
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定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