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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30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指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增進或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之醫療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