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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應辦理事項 ( 111年03月31日)
第 17 條
認可醫療機構應使第三條第四款第二目之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傷病診治服務在職訓練課程,每年不得少於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