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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四 章 認可醫療機構應辦理事項 ( 111年03月31日)
第 19 條
認可醫療機構於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有必要時,得整合本法第六十六條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或雇主申請及擬訂復工計畫。

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認可醫療機構應與其職能復健單位及其他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合作,針對職業傷病個案進行雙向轉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