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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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六 章 認可醫療機構之監督管理
( 111年03月31日)
第 3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醫療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實施查核。
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前項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查核結果,認可醫療機構有應改善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