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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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1年03月31日)
第 46 條
本辦法施行前,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辦理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之醫療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其於委託期間內視為認可醫療機構。但不適用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有關補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