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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3月31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可醫療機構:指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
二、網絡醫院:指開設職業醫學科門診,且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入認可醫療機構建立之區域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之醫療機構。
三、疑似職業病:指依疾病診斷、罹病者工作經歷及相關流行病學證據,無法排除疾病與工作之因果關係,且依現有資料研判,職業造成此疾病之因果關係可能性或貢獻程度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四、職業傷病通報:指將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或職業傷害個案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職業傷病通報系統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