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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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 109年06月10日)
第 13 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