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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 四 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 109年06月10日)
第 19 條
代行檢查業務為非營利性質,其收費標準之計算,以收支平衡為原則,由代行檢查機構就其代行檢查所需經費列計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