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動檢查法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30 條
經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停工之事業單位,得於停工之原因消滅後,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