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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 109年06月10日)
第 32 條
事業單位應於顯明而易見之場所公告左列事項:
一、受理勞工申訴之機構或人員。
二、勞工得申訴之範圍。
三、勞工申訴書格式。
四、申訴程序。

前項公告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