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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09年06月10日)
第 35 條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