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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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09年06月10日)
第 36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事業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有關團體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