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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 112年12月07日)
第 11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檢查行程,應確認事業單位申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文件已完成查核,檢查日期業經勞動檢查機構排定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