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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勞動檢查員 ( 112年12月07日)
第 14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應開列封存物件清單及貼封條。

前項之封條應加蓋勞動檢查機構印信,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
二、封存物件名稱。
三、封存日期。
四、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