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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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 112年12月07日)
第 17 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得由代行檢查機構指派代行檢查員實施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指定期檢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