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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代行檢查機構與代行檢查員 ( 112年12月07日)
第 18 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受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為行政機關者,其代行檢查範圍以所屬事業所有之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