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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 112年12月07日)
第 24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所稱工作場所,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勞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時,由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