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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 112年12月07日)
第 26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係指使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或吡啶為原料,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