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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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 112年12月07日)
第 27-1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指供處理及儲存高壓氣體之盛裝容器。但左列各款設備或機器不包括之:
一、移動式製造設備。
二、非屬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單座固定式製造設備。
三、減壓設備。
四、空調設備及以氟氯烷為冷媒之冷凍機器。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蒸汽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或其他高溫氣體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與其附屬過熱器及節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