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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 112年12月07日)
第 34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之停工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停工處分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
二、法令依據。
三、停工理由。
四、停工日期。
五、停工範圍。
六、申請復工之條件及程序。
七、執行停工處分之機構。

前項第五款停工範圍,必要時得以圖說或照片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