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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 112年12月07日)
第 35 條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於必要時得於停工範圍張貼停工通知書,並得以顯明之警告或禁止之標誌標示停工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