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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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檢查程序
( 112年12月07日)
第 36 條
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復工,勞動檢查機構於查證停工原因消滅後,應以書面通知其復工。
前項復工通知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復工之事業單位、雇主名稱(姓名)及地址。
二、復工日期。
三、復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