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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勞動檢查機構 ( 112年12月07日)
第 4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關機關,指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授權辦理勞動檢查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