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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勞動檢查機構 ( 112年12月07日)
第 5 條
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應定期將其實施監督與檢查之結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中央主管機關應實施定期及不定期督導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