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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 94年06月10日)
第 4 條
有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二、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三、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不含自動式焊接者),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四、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未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線距離,未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
五、從事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未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未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對高壓電路未使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或使勞工之身體、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