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結構部分所用材料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荷重組合計算:<div class="text-pre">┌────┬─────────────────────────┐<br />│荷重狀態│荷重之組合 │<br />├────┼─────────────────────────┤<br />│ 一 │ψD ×垂直靜荷重+ψL ×垂直動荷重 │<br />├────┼─────────────────────────┤<br />│ 二 │ψD ×垂直靜荷重+ψL ×垂直動荷重+ψL ×[(水平動│ <br />│ │荷重+風荷重(暴風時除外)) │<br />├────┼─────────────────────────┤<br />│ 三 │垂直靜荷重+垂直動荷重(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暴│<br />│ │風時之風荷重 │<br />├────┼─────────────────────────┤<br />│ 四 │垂直靜荷重+垂直動荷重(人員及負荷之荷重除外)+地│<br />│ │震荷重 │<br />├────┴─────────────────────────┤<br />│備註:表中ψD 為靜荷重係數、ψL 為動荷重係數,分別為下列之值│<br />│: │<br />│1.工程用升降機之ψD 取 1.1 以上,ψL 取 1.25 以上。 │<br />│2.非工程用升降機之ψD 及ψL,應分別依該升降機之種類、載重率│<br />│ 、運轉時間率、額定速率、衝擊及結構部分形狀取其對應之值。 │<br />└──────────────────────────────┘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