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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6月27日)
第 2 條
升降機構造特殊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免除本標準全部或部分之適用。

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其構造於建築法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