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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五 節 升降路等 ( 103年06月27日)
第 30 條
升降機之電動機、牽引機、控制器等與牆或柱之間隔,應留有三十公分(液壓升降機之主要機器與牆或柱之間隔為五十公分)之保養空間。但無阻礙管理保養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