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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代檢機構之責任 ( 106年10月02日)
第 14 條
代檢機構受理申請檢查時,應依約定日期指派代檢員前往檢查。

受檢單位於約定日期因故不能配合檢查,於檢查三日前已通知代檢機構延期者,得不另行繳費,並另約期檢查。

受檢單位不能配合檢查為不可抗力者,不受前項通知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