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代檢機構之責任 ( 106年10月02日)
第 17 條
代檢機構應將受檢機械或設備主要原始發證資料保存至廢用止,其他檢查資料應至少保存十年。但經微縮、電子化或以其他方式儲存者,得保存三年,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