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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代檢機構之責任 ( 106年10月02日)
第 18 條
代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向與業務無關人員洩漏因業務知悉之秘密,人員離職後,亦同。

代檢機構對業務檔案應設檔案室置專人管理,非檢查相關人員不得進入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