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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二 章 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 109年07月17日)
第 8 條
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第五條檢附之資料,為必要之更新及記錄,並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