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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9年07月17日)
第 21 條
檢查機構為執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得就個案邀請專家學者協助之。

第 22 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製程安全評估小組、施工安全評估小組成員應列席說明。

第 23 條
檢查機構實施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時,應摘要記錄過程及決議等事項。

第 23-1 條
爆竹煙火工廠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或檢查時,應檢附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許可文件影本。

第 2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