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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 103年06月27日)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荷重組合時,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