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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五 節 安定度 ( 103年06月27日)
第 18 條
除水上起重機外,移動式起重機之前方安定度值,應為一‧一五以上,並應依下式計算:<div class="text-pre"> Wp+Wa+Wo<br />SF =─────<br /> Wp+Wa<br />式中之 SF、Wp、Wa 及 Wo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br />SF:前方安定度。<br />Wp:伸臂重量中之前端等價質量(公噸)。<br />Wa:額定荷重與吊具之質量和(公噸)。<br />Wo:安定餘裕荷重(公噸)。

前項之前方安定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影響前方安定度之重量,應取最不利安定之狀態。
二、處於水平且堅固之地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