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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五 節 安定度 ( 103年06月27日)
第 19 條
水上起重機之安定度,為其處於穩靜水面上,且吊升相當額定荷重之荷物時,其翻倒端之乾舷高度應大於○‧三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