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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三 節 安全裝置 ( 103年06月27日)
第 33 條
使用液壓或氣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之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應設置防止壓力過度升高之安全閥。

前項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或氣壓異常下降,致吊具等急劇下降之逆止閥。但設置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制動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