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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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三 節 安全裝置
( 103年06月27日)
第 34 條
齒輪、軸、聯結器等回轉部分,有接觸人體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圍或覆罩。
前項護圍或覆罩設置於工作者踏足之處者,其強度應能承受九十公斤之負荷,且不產生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