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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四 節 操作部分等 ( 103年06月27日)
第 40 條
駕駛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安全駕駛所必須之視界。
二、能防止因行駛中之振動、衝擊、搖盪以致操作人員墜落之構造。
三、前方窗戶應使用安全玻璃遮護,並應具有確保清晰之自動擦拭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