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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二 節 捲胴等 ( 103年06月27日)
第 24 條
吊升裝置、起伏裝置或伸縮裝置所用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應大於下表之值:<div class="text-pre">┌─────────────┬────┬───────────┐<br />│鋼 索 種 類│捲胴等之│ 比 值 │<br />│ │類別 ├───┬───┬───┤<br />│ │ │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br />├─────────────┼────┼───┼───┼───┤<br />│供吊升或起伏使用之鋼索 │捲胴 │ 16│ 20│ 25│<br />│ ├────┼───┼───┼───┤<br />│ │槽輪 │ 16│ 20│ 25│<br />├─────────────┼────┼───┼───┼───┤<br />│供伸縮使用之鋼索 │捲胴 │ 14│ 18│ 22.4│<br />│ ├────┼───┼───┼───┤<br />│ │槽輪 │ 16│ 20│ 25│<br />├─────────────┼────┼───┼───┼───┤<br />│其他類型鋼索 │平衡輪 │ 10│ 12.5│ 16│<br />├─────────────┴────┴───┴───┴───┤<br />│備註:表中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鋼索種類如下: │<br />│1.第一組: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或8股採平行(蘭式 │<br />│ Lang’s) 撚法者及 6 股 37 絲者。 │<br />│2.第二組:鋼索之構造為 3 股、4 股或多層撚鋼索(Multi-layer │<br />│ strands) 者。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 6 股(6 股 37 │<br />│ 絲者除外)或 8 股採交叉(普通)撚法者;不銹鋼材質之鋼索,│<br />│ 其構造為 6 股或 8 股採平行(蘭式 Lang’s)撚法者及 6 股│<br />│ 37絲者。 │<br />│3.第三組:第一組及第二組以外之其他鋼索。 │<br />└──────────────────────────────┘

供作過負荷預防裝置使用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鋼索之比值,應為五以上。

第 25 條
移動式起重機之有槽式捲胴捲進鋼索時,鋼索中心線與所進入之槽中心線間夾角,應為四度以下。

移動式起重機使用無槽式捲胴時,其遊角應為二度以下。

第 26 條
鋼索與捲胴、伸臂、吊鉤組等之連結,應使用合金套筒、壓夾或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第 27 條
構成吊升裝置等之捲胴、軸、銷及其他組件應具有充分之強度,且不得有妨礙吊升裝置等作動之磨耗、變形或裂隙等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