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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六 章 附則 ( 103年06月27日)
第 47 條
移動式起重機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易見處配置荷重表,並以銘牌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月。
三、吊升荷重。

第 4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