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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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四 節 電氣部分
( 103年06月27日)
第 44 條
固定式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之動作種別、動作方向及動作停止位置。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