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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一 章 總則 ( 103年06月27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 2 條
固定式起重機構造特殊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免除本標準所定全部或部分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