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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四 章 附屬部分 第 二 節 防止逸走裝置等 ( 103年06月27日)
第 50 條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應設有直行之防止逸走裝置,其性能應足以承受依下式計算所得之風荷重:<div class="text-pre">W=1180 4√h CA<br />式中之 W、h、C 及 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br />W :風荷重。單位:牛頓<br />H :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者<br /> ,以十六計。<br />C :風力係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br />A :受風面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

第 51 條
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其直行之原動機馬力應在風速每秒十六公尺時,能安全行駛至防止逸走裝置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