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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第 二 節 容許應力 ( 108年11月11日)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容許應力於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條第三款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