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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三 章 機械部分 第 三 節 安全裝置 ( 108年11月11日)
第 32 條
吊籠之控制裝置,應有自操作部分放手時,能自動將該吊籠之動作停止之構造。但其操作部分如分設於二處以上時,該裝置應為不能同時操作之構造。